飲酒慶祝!途中遇警欲哭無淚

【記者鄭榕嫻報導】

受雇在苗栗縣鯉魚潭採芋頭的蘇姓民眾(25歲),9/16日駕駛機械農地搬運車,載著數百斤芋頭,開了22公里至臺中市大甲區芋頭工廠交貨,交貨取款完成後,因心情甚佳,購買啤酒邊開車邊飲用,慶祝此次交易順利,且為規避警方攔查,熟門熟路駕車行駛防汛道路,行經大甲區中山路一段1657號前,遇到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執行取締酒後駕車路檢勤務,因過於緊張而有駕駛異常行為,當場由大甲所所長謝慶家攔查實施酒測,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.42毫克,超過標準值,遭警方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,除無法及時返家外,當日辛勤採收芋頭的成果付之一炬。

農用車輛屬「動力機械」,酒後駕駛農用車輛於道路上行駛,除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外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第3項規定「動力機械行駛道路,違反本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,依各該條規定處罰。」比照同法第35條酒後駕車罰則予以舉發,其罰鍰至少新臺幣4萬5千元,累犯或規避攔查檢測,最高可罰18萬元,如致人傷亡,其付出代價更是難以估算,可說是得不償失。

大甲警分局分局長李建興表示,警方對於「酒駕零容忍」決心絕不容質疑,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,冒險酒駕,本分局將持續針對所轄易肇事及飲酒區域,加強警力部署、強化執法作為,保障市民用路安全。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