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發生意外外籍勞工遭送辦

【記者鄭榕嫻台中報導】

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員警於本月16日接獲民眾報案稱,臺中市龍井區大順街136巷口有交通事故,警方接獲到場後,發現現場有肇事自小客車與電動自行車擦撞損壞之自小客車,警方對雙方對照人實施酒測,發現46歲騎乘電動腳踏車之泰國籍外勞,酒測值竟高達0.99MG/L,已達公共危險罪嫌。

警方表示,肇事人泰國籍(65年次),因飲酒後導致意識不清但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,路程中都閃順利閃避路邊行人,不料卻還是碰撞到對向德自小客車,雖然雙方均無人受傷,但肇事人身上卻有濃濃酒味,警方施予酒測,酒測值竟高達0.99MG/L,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所幸車速不快,未造成他人傷亡及憾事發生,肇事人已觸犯公共危險罪嫌,警方訊後全案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,移送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。

呼籲民眾酒後騎腳踏車被發現可依法開罰300到600元,如果拒測罰1200元,但是如果使用引擎動力騎車等同於駕駛機車一樣,包含電動腳踏車;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,依法都必須開罰,酒測值若超過 0.25 毫克,也會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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