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罰性暴力竊錄 約會慎選安全

【環衛新聞記者台北黃鈺婷報導】
自從韓國爆發N號房事件後,在社會上引發諸多討論與改革浪潮,有感於現行法律關於妨害性自主案件的適用規定上仍有些許闕漏,110年6月已修正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,增訂第一項第9款:「對被害人為照相、錄音、錄影或散布、播送該影像、聲音、電磁紀錄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,藉此加強保護個人性自主權、防杜利用科技工具進行性犯罪的風氣,也避免被害人因私密影像外流而遭受二次傷害,造成遺憾。
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,近年來性侵害案件發生地點以住居所比例最高,再來是旅(賓)館、學校等地,上述地點的共同處為隱蔽性較高、易於掩藏證據,要裝設科技工具竊錄被害人私密影像的機會也大為提高,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提醒民眾,無論是跟網友、朋友或男女朋友見面時,都應以保護自身安全為前提,以下建議提供給大家作為參考:

1.慎選約會地點,善用公共空間:
請儘量相約於寬敞、明亮的公共場所或大眾可自由出入的處所(但防疫期間遵守政府規範),避免相約於私人住居所或對方熟悉的旅館房間,防止遭特意裝設攝影器材竊錄私密影像;也能降低有心人士藉地利之便而乘機進行性犯罪的機會。警方實際處理相關案件時發現,部分被害人認為相約在對方家中是安全的,一方面是覺得如果對方心懷不軌,不會明目張膽地約在家中作案;再來是心想因為住家還有其他家人在,如果受到侵犯還有機會求救,但是當被害人真的遇到遭侵害的情況時,常會因為驚慌害怕、感到丟臉而沒有向外呼救,提醒切勿掉以輕心。

2.堅拒不當要求,避免得寸進尺:
約會期間如果遇對方提出違反自己意願或讓人感覺不舒服的要求,例如進一步的身體接觸、拍攝裸露影像留作紀念等要求,應正面堅定地回絕,不因人情攻勢或甜言蜜語相求就讓步,不給對方可乘之機,或立刻向警方反映。

3.拒絕不明食物,飲食不離視線:
注意飲食安全,當對方給予不明食物時,可佯稱胃口不佳、生理期不適、肚子不舒服等婉拒,避免遭人下藥迷昏失去意識。
如果不幸遭性侵害及被拍攝被害過程影像時,請保留所有證據,包含聊天紀錄截圖或錄影、音檔案等,切勿因為私密情事洩漏而覺得丟臉、難以啟齒,甚至心想眼不見為淨而逕自刪除證據,請儘速報警處理,早日將加害人繩之以法,避免傷害擴大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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